臺灣科技大學大宗電子郵件管理辦法

92.1.16 計算機委員會第73次會議通過

一、為維護本校電子信件傳送與接收順暢,特訂定「大宗電子郵件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凡同一封電子信件,無論單次或多次寄送之收信人總數(包含收件人、副本、密件收信人)超過100人(含)以上之電子郵件(含電子報),均視為「大宗電子郵件」。

三、本校電子郵件伺服器僅接受為學術研究、教學或行政需要之大宗電子郵件的寄送。如欲寄送大宗電子郵件時,必須填寫「寄送大宗電子郵件申請表」,依程序提出申請。

四、凡未經申請同意寄送大宗電子郵件違規者,依下列原則處理:

  1. 第一次違規者,停止寄信權限十五天。
  2. 第二次違規者,停止電子郵件帳號使用權一個月。
  3. 第三次違規者,停止電子郵件帳號使用權三個月。
  4. 第四次違規者,永久停用電子郵件帳號使用權。

五、凡寄送商業性質之電子郵件經查獲者,一律停止電子郵件帳號使用權三個月,並視情節送學務處依校規處分。

六、本辦法經計算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